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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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 林正庸 被告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兼法定代理朱清正人被告 王子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和連 被告 黃建華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