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林正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號及107年度再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一、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另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再審裁判費28,275元,扣除再審原告所繳1,000元,應再補繳27,275元。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2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再審裁判費27,275元、31,200元,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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