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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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松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執聲字第34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合併定應執刑之案件,原記載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係屬113年度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之誤載,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日彰檢名執日114執聲34字第1149017371號函在卷可稽,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記載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4月14日)

113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6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37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簡字第135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2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37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簡字第135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6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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