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3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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