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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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二號G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引用告訴人請求上訴狀所載略謂:被告應係犯連續竊盜既遂云云,然查原審已就被告何以僅成立竊盜未遂詳述其理由,公訴人亦以竊盜未遂罪名起訴,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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