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高雄縣路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