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黃榮華 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許文銓 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人 蔡復進 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人 李賢義 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謝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宏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曾琪雅
蔡瀞儀 被告高雄市旗山區公所代表人 黃伯雄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陳雅筠 蔡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良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