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1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兼送達代收人)

郭川珽

洪裕荏

被告 謝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陳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