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9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944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韓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