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富貴
訴訟代理人 洪榮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