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6718號
原告 侯曉琪
被告 周清文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67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1時23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5,721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5,721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602等號刑事判決
所載之共同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新台幣185,721元損害
等,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於審判時之自白等為證,可以認
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併就
訴訟費用負擔於主文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