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

原告至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榮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96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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