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6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廖仁隆

被告 郭書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苗栗縣苗栗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另參以兩造於放款借據第19條約定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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