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19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志輝犯公然侮辱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4條第1項、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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