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林阿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崔林阿雪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今彩539簽注單貳張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
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