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47,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