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抄錄本)。
二、蓋用與提存書相同之公司印章。如無法提出,即應蓋用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同之公司印章。
三、蓋用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同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章。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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