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約翰 (JohnThomasSahlberg)相對人台灣布宜西卡斯得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布宜西卡斯得有限公司(下稱布宜西卡斯得公司)業務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布宜西卡斯得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上揭規定,而非適用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故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選任之,洵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於法無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欣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