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氏 嬌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