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君 后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機關係設於臺北市○○○路○段○號,是依前開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於原告對
被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行政訴訟庭起訴部分,業經本院
另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