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曾重霖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幸福婚姻媒合協會等間
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
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
,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