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原 告 温林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銘毅 、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卓銘毅
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
1日具狀追加被告屏東縣政府,並變更聲明為被告屏東縣政
府、卓銘毅應連帶賠償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4、27頁),本件原告變更上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
納之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3,850元(即補正如附表所
示編號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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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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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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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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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出原告先父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租屏東縣○○○
○ ○鄉○○段○○○○○○○○○○○○○○○○○○○○號土地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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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被告人數檢附記載完全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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