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醫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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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醫小字第1號
原   告  許雲綵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被   告  吳佩璇
      OOO(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
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
,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
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
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有如起訴狀所示之侵權行為,致其受
有損害而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設在南
投縣,被告吳佩璇住在南投縣,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之侵
權行為地依起訴書記載係南投市,而年籍不詳之姓名被告三
之侵權行為地依起訴書亦係南投市,則本件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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