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劉諺儀 即寶林工程行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上 訴人  楊勝任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
2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
已於107年9月1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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