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紡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炳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明倫服裝開發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