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榮松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榮松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於88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榮松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年、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確定,另與竊盜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5年3月;於88年5月4日入臺北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0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2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0
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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