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於99年3月
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振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7月確定,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於99年3月25日入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1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1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