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白媖綺
被 告 鄭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