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農地重劃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