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 端木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總動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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