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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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森山 被告 林進中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誌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9,512元,應徵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