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 盧科元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君 被告 鄭家齊 訴訟代理人 劉玉鳳 被告 鄭正好 訴訟代理人 鄭廣超 被告 鄭鏈錐
鄭健崙 鄭健仁 鄭正吉 鄭正德 鄭正賓 鄭健俊 鄭健正 鄭天賜 鄭學喜 鄭永均 鄭永裕 鄭明仁 楊志源 楊憲忠 楊憲清 鄭建智 鄭燦煌 鄭燦銘 鄭木村 鄭立紘 林彩戀 鄭雅如 鄭水桐 郭文達 鄭銘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1日下午2時40分,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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