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 黃成松 訴訟代理人黃昇被告 邱民雄
邱民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