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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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895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宜企業有限公司、 李永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相對人連宜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