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54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日改寫未簽章,原發票日應為民國94年5月27日,請確認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