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果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6,6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