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706號
原 告 何順約
何榮洲
何榮昌
何永裕
何永進
何馥如
何欣芝
何峻宇
歐盈奇
何茂陽
何秀琴
何守義
何茂雄
何昇毅
何順然
何政仲
何政德
被 告 祭祀公業 何合季 、 何合誠季
法定代理人 何金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
5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告之總財產為新臺幣(下同)352,201,87
2元」、「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3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83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740元外,尚應補繳
3,12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之總財產為新臺幣(下
同)224,600,591元」、「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9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所為補費裁定,就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數額係有誤算(原裁定之附表序號3、價值欄原
記載「141,779,201元」及合計「352,201,872元」係誤算,
應分別更正為「14,177,921元」、「224,600,951元」),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92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且上開裁判費原告起訴已繳納。
是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