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邱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秀育 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