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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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林世傑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所為之聲明,除聲明第三項「賠償本人壹拾萬元之精神損失」外
,另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內容,上開二項聲明內容為屬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所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再依該條第二項之規定,其裁判費應與第三
項所為財產上之請求分別徵收之,是以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合計為新臺幣4,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
新臺幣3,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
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聲明第一、二項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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