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秦芸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順 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