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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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雅
淇、 邱茂哲 、 邱威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0
82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