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高皓旻
       高珀璇
       高洪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6,662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45計算之利息;另應自民
國10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
0.423,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應按百分之0.846
,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3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皓旻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6,
477元,邀同被告高珀璇、高洪美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
款期限自民國98年4月16日起至105年4月16日止,約定利息
按年息3.75%機動計算,另約定如逾期清償者,利息改按年
息4.23%之1.5倍固定計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0年3月
29日止,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有借款本金276,662元未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帳務
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80元(內含裁判費2,98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
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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