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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