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