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扣案白色粉末一包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含袋重○.二公克等情,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前揭扣案白色粉末一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至明。又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乙情,有該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三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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