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丙○○、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