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霖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己○○
丁○○○庚○○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被告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迄今支付之買賣價金總額及前開金額係支付何部分土地或建物之價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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