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男二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合法傳拘未著,嗣本院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查其亦無在監所紀錄,且具保人乙○○亦於本院調查中陳稱:伊幫被告交保後,被告就搬離伊住處,也沒有跟伊聯繫,伊打電話也找不到他人,無法協同到案等語。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婷立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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