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零四四號裁定後,被告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聲請意旨另以:受刑人亦犯有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刑,並請定其執行刑乙節,經查:有關此部份,固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有判決書在卷可佐,惟受刑人就此部分業已合法提起上訴,卷證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有該案台灣高等法院函稿影本二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按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以各該判決已確定,始得為之,從而,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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