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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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海洛因香菸壹支及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含有海洛因香菸乙支及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而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九號),惟扣案之含有海洛因之香菸乙支及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有海洛因之香菸乙支及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